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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阅读: 2593 次       日期: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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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盐城市在沪企业联合会(上海盐城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Yan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SHY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盐城籍驻上海市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包容、合作,分享、共赢”的商会精神和“一切为了会员,一切服务会员”的商会宗旨;努力搭建为会员服务的信息平台,积极组织开展会员活动,维护盐城在沪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沪盐之间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合作交流,推动和促进会员企业的经济发展,壮大经济实力,增强竞争优势,为沪盐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盐城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39号财富108广场北楼608—609室(邮编201101);盐城市水街3-7号(邮编224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为盐城争光。积极宣传介绍上海和盐城的建设发展规划,引导会员关心和支持上海和盐城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沪盐两地的繁荣昌盛作出积极贡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会员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会员的自律意识。

(三)协调与沟通各方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应会员的愿望、要求和意见。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考察、交流活动,促进沪盐两地和本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横向联系,做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五)组织沪盐两地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介绍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经营,推荐企业产品,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六)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为本会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的管理水平。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积极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七)组织会员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发展经贸业务,开展经营合作及展览展销、外出考察等有关事宜,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八)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和各项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开展优秀会员的评比、表彰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上海经营的盐城籍企业、服务性经济组织、盐城籍在沪的企业机构、在沪经营组织的盐城籍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本会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

(二)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热心本会工作,奉献本会事业;

(四) 奉公守法,依法经营,信誉良好;

(五) 有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由单位(或个人)向本会提出书

面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考察后报会长办公会讨论;

(三)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四)有条件的县级商会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自行组织吸收新会员。新入会的会员名单必须报市商会秘书处。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议案、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 有请求本会给予帮助、享受本会保护正当权益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 执行本会有关决议、决定;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内不缴

纳会费,经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的,可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的,经本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可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任务;

(五) 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顾问和名誉会长的聘

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

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现代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通知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每三月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 为人正直公道,有奉献精神,热心助人,热心公益事业,

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利益,有较高威望和凝聚力;

    (四)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备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提名任免秘书长,并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本会内设各县(市、区)商会

 

第三十一条  根据盐城行政区域特点,本会内设盐城各县(市、区)商会(简称县级商会)。有条件的县级商会可在所属区域独立注册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各县级商会接受本会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县级商会会长由本会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兼任;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兼任各县级商会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职。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商会会长人选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推荐。独立注册登记的县级商会会长人选须经所在商会的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后,方可任职。未独立注册登记的县级商会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任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海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会员的捐赠;

(三) 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费收缴标准

本会只收取副会长以上人员的会费。会长每年叁拾万元;常务副会长每年伍万元;副会长每年贰万元。

第三十六条  加入各县级商会的会长、副会长、会员的收费标准由县级商会自行确定,所收会费由各县级商会使用。

第三十七条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或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或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用途合法使用。

第三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或被个人占有;

(二)本会必须按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主管部门审计和监督。每年由秘书长向会员大会报告当年的会费收支情况和下年的财务预算,接受会员的监督审查;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会计人员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主管单位办妥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4年8月31日上海盐城商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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