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持创业社保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企业(单位)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高校(职技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内成功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创业项目所在县(市、区)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主体,由所在县(市、区)创业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所在县(市、区)创业专项资金按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标准补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发放。
4、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 对入驻市区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基地)两年以上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市创业专项资金进行无偿资助,标准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对入驻市级以下大学生创业园区(基地)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创业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5、创业场所租金、水电补贴 对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本市户籍创业人员给予每户每年不超过24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毕业后5年内来盐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自行解决生产经营场所,且正常运营达1年以上的,由所在县(市、区)创业专项资金按每年2000-5000元的标准给予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创业项目征集奖励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创业项目征集推介活动,评选一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创业项目。对本年度评选出的前20个优秀创业项目,按每个2万元的标准,由市创业专项资金予以奖励。每年遴选50个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按每个项目2万元标准予以奖补。
7、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的高校、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就业意向并积极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内可享受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8、创业富民担保贷款及贴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省创业人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均可申请创业富民贷款、对个人创业者发放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创业项目雇用人员的数量,将富民创业贷最高额度提高到30至50万元(雇用3-5人,可以提高到30万,6人以上,提高到50万元),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按照每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规定给予贴息。
9、创业实训生活补贴 利用本市已建成的创业实训基地,对经审核有明确创业意向、毕业后5年内来盐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期限的创业前实训。在实际实训时间内,由创业实训基地所在县(市、区)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补贴。